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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返回列表

关于公布中华口腔医学会2017年第一批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项目主办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全继委办发〔2017〕01号)通知内容,现公布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上报并通过审批的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39项(附件1)。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nhfpc.gov.cn)、中华口腔医学会网站(www.cndent.com)、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http://kqcme.yiaiwang.com.cn/)、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服务网(hy.cndent.com)予以公布。为做好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各项目申报、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举办前

(一)项目举办前2周,主办单位应将项目编号、会议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方式)

(二)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http://kqcme.yiaiwang.com.cn/) 进行项目执行前备案。

(三)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条例》,学会及专委会(分会)举办的继教班应对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有一定的优惠。

二、项目举办中

(一)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举办过程须规范、守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书。

(二)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三、项目举办后

(一)主办单位在项目结束1个月内,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http://kqcme.yiaiwang.com.cn)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上传中华口腔医学会继教项目学员通讯录。并同时向中华口腔医学会继教部邮箱(jijiaobucsa@126.com)发送电子版。 继教部审核通过后学员即可在平台上查询打印电子学分。

(二)2017年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管理和发放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学分证书不收费。

(三)如未按期举办项目或未完成项目举办后的执行汇报,将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继教项目的申请资格。

 

 中华口腔医学会

继续教育部 

2017年2月10日

 

附件1:2017年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第一批)

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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